摘 要: 中国传统村落公共秩序的形构有着“内生性”与“自然性”的特征。在撤“村”建“居”过渡为安置房小区,以及与商品房小区混居结合为混合社区的过程中,因居住空间的改变、居民结构的多元化发展、社区治理的转型等原因,出现了一系列公共秩序断裂问题。在新建混合社区中,通过“公益创投”活动的嵌入,可以激活基层自治能力,从而建构新型熟人关系网络,确立新的社会公约,培养居民适应居住空间转型的行为习惯,最终重构混合社区中的社会关系、公共精神、空间秩序、社区治理等方面的公共秩序。同时,通过孵化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可以提升政府对居民的服务质量,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
关键词: 混合社区; 公益创投; 公共秩序
混合居住是近年来国内学界关注的新话题。学术界相关研究集中在“混合社区”公共秩序断裂的现象、原因,提出通过志愿服务的嵌入及政府释放权力空间,委托社会组织及运用非正式制度进行社会治理,力图有效建构利益共同体,实现治理的良性循环。“公益创投”的研究则主要针对城市商品房社区,围绕其概念及运营机制、效果、社会意义等方面进行,但缺乏具体的建构策略及案例的分析研究,同时更缺乏与“村改居混合社区”公共秩序建立的机制、策略等进行重构逻辑的研究。本研究以 W 市 J社区为例,分析村改居安置房小区与商品房小区的集成 “混合社区”存在的公共秩序问题,并探讨“公益创投”是如何在混合社区中塑造新的公共秩序,实现社区良性治理循环。
一、混合社区公共秩序的断裂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热潮中苏南集体经济开始崛起,大量乡镇企业开始出现,部分乡镇居民的生计模式已经向城市居民的生计模式转变。因 W 市建设特大城市的需求,2003年开始对部分行政村进行拆迁安置,首期对 10 个行政村进行拆迁,并建立 Z 安置小区。2007 年,因管理需要,Z 安置房小区与 L 商品房小区合并组成混合社区 J,居民也由村改居居民与城市原始居民组成。
对 J 社区调研后得知,安置房小区在撤村建居的过程中,插花安置,打破了原始的熟人关系网络,加之商品房小区的并入,人口异质性剧增; 安置房小区的居住模式使农民上楼,居住空间发生变化,同时,商品房小区嵌入,居民行为未能与新的空间环境相适应; 安置房小区居民与商品房小区居民两种异质性的居住主体混合,公共精神缺乏; 拆迁安置拆赔比不公平,使得社区治理产生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以上问题的影响,J 社区出现了大量的公共秩序断裂问题,具体概况如下。
1.社会关系秩序的分裂。在撤“村”建“居”的安置房小区中,原乡村是相互依赖的基于血缘及地缘的生产、生活共同体,乡村中的人与人连接更为深刻,边界也较模糊,乡村中主要出现的是组织与组织的矛盾,乡村熟人社会社区自治主要是依靠血缘关系、生产关系来维系的,传统伦理、长幼秩序和熟人社会的约束都对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起着规范作用。村改居后打破了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靠血缘和地缘建立起来的“差序格局”的信任关系发生改变,村落共同体瓦解,居民变得原子化。商品房小区是由陌生人为主要构成的团体,其生产生活的边界也不一样,联系较为单薄,居民的自我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城市社区出现了一系列个体与个体的矛盾。安置房小区居民与商品房小区居民存在文化素养不一、思维习惯不同等异质性特征,混合社区的地缘优势在人际关系培育方面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民”变“市民”的居民与原始市民两个群体之间和群体内部呈现出双重的不完全交往。
2. 公共精神秩序缺乏。乡土社会具有共同的信仰和道德规范,公共精神较强。原来的村民生活在熟人社会,大家生于斯、死于斯,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拆迁安置到新社区后,共同体意识缺乏,周围邻居的相识性降低,在社区还存在许多外来人口,本地人与外地人缺乏互动交流,认同感和归属感大打折扣。没有认同和归属感,就缺乏行动的驱动力,社区融合与社区参与程度较低。且混合社区中居民并没有形成行为共识,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群体隔离、习俗冲突、社区缺乏约束力等。在公共精神低迷的社会环境中,民众普遍追逐“私利”“私欲”,对“公共事务”“公共领域”漠不关心,造成社会组织志愿力量的缺乏,增大社区治理压力。
3.公共空间秩序断裂。从农村到城市,社区居住空间形态发生着巨大改变,乡村社区中人口居住相对平面化,公共空间的生成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往往具有生产、生活、休闲、休憩的复合功能,空间具有特定的叙事功能,且有人少、公共空间大的特征。变为城市社区后,农民上楼,居住空间相对立体,竖向集中产生了竖向隔离。丰满、立体的社区是空间与共同体的完美结合,共同体与空间有效捆绑。而混
合社区安置房小区与商品房小区两个空间团体被分割,居民双方的空间意识、思维意识不同,无法形成秩序的共融,容易形成矛盾,带来一定的空间秩序隔膜。旧的空间秩序被打破,新的空间秩序未建立,社区出现流动化、陌生化问题。总体上说,混合社区呈现出空间变化较大、空间异质性更高、公共空间相对较少、空间共同体割裂的特征。
4.社区治理秩序困境。乡村社会的治理是依靠熟人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进行的,城市社区则主要是科层化的治理方法。乡村的自治力量代表性较强,带动性也较强,城市的自治力量无代表性,带动性弱,需要政府等正式力量的协助发展。因拆迁安置过程较易产生矛盾,所以在新建混合社区内会形成难统筹、难动员、难管理的治理难题。安置房小区物业费政府兜底,物业费较低,部分居民由于其原在农村居住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的原因,对自身行为以及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较低; 商品房小区物业收费较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消费、思维方式对物业管理有着较高的要求,于是,安置房小区居民与商品房小区居民的物业需求产生矛盾。
二、“公益创投”的技术性嵌入及互动
“村改居”的过程也是村庄秩序失灵的过程,特别是村改居后形成的混合社区因城市市民的流入、融合,原始的公共秩序瓦解、变异,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秩序。在新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公益创投”的出现成为一个有效手段。
“公益创投”就是把经济生活中的“风险投资”理念延伸到公益及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中,它是一种创新的社会公益发展模式。“公益创投”也是政府为民众购买服务的一种形式创新,“公益创投”的运营逻辑 ( 图 1) ,即政府作为公益项目的“购买者”,根据各个社区上年度公益项目进行评估,并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提供部分资金用于发展公益事业。社区作为承接者提供资金并委托第三方组织来参与“公益创投”项目创意、运营。“公益创投”运营中,从居民中发展积极分子,让他们参与项目的管理和运营,从而成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经营者,完成其从“消费者”向“生产者”的转变。这些“生产者”的培训工作由社区及第三方组织来提供,同时,第三方组织协助社会组织,根据居民的需求提出公益创意项目服务于居民( 项目消费者) ,再由公益项目的受益者评价,筛选出较好的项目进行发展保留。这种方式在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三方实现了良性互动和多方共赢。“公益创投”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地去发现居民需求,鼓励居民参与公益服务,重点关注帮老、助残、救孤、济困等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项目,具有及时性和扎根性,避免了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引起的不及时和与居民需求脱节的弊端。同时,“公益创投”可以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员的“三社联动”。在“公益创投”项目运营中,社区社会组织通过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向居民提供各项针对性的服务,在满足社区居民需求的过程中同时培育了许多社会微组织,通过这些微组织参与社区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同时,社区居民根据需求自愿结成各种微群体,通过“微自治”,使社区出现团结和谐的新局面。故而,通过“公益创投”项目的嵌入可以弥合混合社区公共秩序的断裂。
2012 年 3 月 28 日,W 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开展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活动的意见( 暂行) 》,标志着公益招标和公益创投活动在全市的展开。首先选择在 J 社区试点,因 J 社区为混合社区,由 Z 安置房小区与 L 商品房小区混合而成,Z 安置房小区由十个行政村拆迁而来,原居民大多熟悉,具有乡土性和熟识性,社会关系稳定,公共秩序建构性强。L 商品房小区人口占整个社区规模的三分之一,居民由普通市民组成,具有生人社会性质。两种不同性质的居民组成混合社区,公共秩序具有断裂性。J 社区应街道需求,于 2016 年开始发起“公益创投”活动,J 社区在“公益创投”创始初期,引入第三方组织 S,在 S 的协助下在社区打造“公益创投”项目,取名“益码头”。项目运营至年底,由 L 街道对 J 社区及其他社区的“公益创投”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给各个社区 5-10 万元/年的奖补资金。“ 益码头”作为平台“中枢神经”,下设五个子码头,即物码头、组码头、社码头、民码头、商码头。“物码头”由物业构成,负责物业事务,居民对物业的需求可以向物码头提议,物码头负责人为 3 个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益码头理事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再由益码头组织分配工作任务。“组码头”其中一位负责人是社区工作人员,其他为社区居民,组码头有戏曲队、太极队、歌唱队等 6 个团队,代表社区参加节日表演及区市级比赛,宗旨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各个团队负责人由队员推选产生。通过益码头组织后使自发的小团体变成为了正式的大团体,团体能力得到提高,发展更加稳定。“社码头”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构成,社码头负责人为社区工作人员,成员不到10 人,主要负责社区行政事务,如宣传、办证、困难补助等行政事务。“民码头”由居民代表构成,负责民政工作,处理居民需求,调解居民矛盾,分配社区资源等。“商码头”由各商业团体构成,负责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社区准备建立“党码头”,由党员构成,负责对困难党员进行走访、宣传党的精神等。
图 1 “公益创投”运营的逻辑
其中“社码头”与“物码头”的负责人为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码头为小区居民与部分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码头负责人由居民选举产生,并负责各个码头的项目运营。这些社会组织具有“半正式”特征,有一定灵活性,激发、活化了内生治理力量的发展。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公益创投”项目中的项目专员,可培育其综合处理各项事务的协调工作,锻炼了其能力,扩大了其群众基础。因社区工作人员处于非主体岗位,项目的运营不会因为工作人员的调动而处于流产的状态。每个子码头设理事会,活动相对独立,码头人员可以互相交叉,又一定程度上贯通。“益码头”作为总码头,旨在调动五个子码头的积极性,协调各方利益平衡。在益码头设“益+工商会”,内含“益+基金”,工商会由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子码头理事会成员 11 人组成,讨论、决策经费使用及项目运营问题。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协商社区公共服务事务,推动社区治理,促使社区自治良性互动。居民作为理事会成员,在社区治理中具有决策权,增强其归属感和融入感。
在混合社区社会治理及公共秩序重构过程中,“物码头”通过“公益创投”,加深社区物业人员与居民的联系,为社区居民的物业管理及空间改造诉求提供建议平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品房与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矛盾及空间孤立矛盾,总体上维护治理的稳定,成为重构 J 社区空间秩序及社区治理秩序的重要手段; “组码头”通过“公益创投”项目的运营,使“戏曲队”、“太极队”、“歌唱队”等自发的娱乐组织转变为正规化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招新,为组织新陈代谢提供源泉,扩宽组织活动机会,提升成员的荣誉感,同时组码头通过娱乐性公益活动吸纳原始村庄中的熟人及社区中的陌生力量,加强了社区共同文化,社区居民同质性特征逐渐显现,覆盖整个混合社区新的熟人关系网开始建立,一定程度上重构了社区公共精神秩序及社会关系秩序; “社码头”通过“公益创投”加深了社区工作人员与居民的联系,加强了群众基础,弥补了社区干部流官化造成的缺乏群众基础问题,同时给社区工作人员一定的晋升机会,激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强化社区治理的质量,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为重构社区治理秩序添砖加瓦; “民码头”,通过“公益创投”成为了社会组织自治力量的平台,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联动关系,因社区管理人员在处理反复发生的事情上( 如乱丢垃圾) ,处理、纠正能力较差,需要依靠半正式组织进行教育性活动,故民码头可充分地表达民意,较为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社区琐碎事务,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新居住空间的稳定,重构了空间及社区治理秩序; “商码头”通过“公益创投”项目的运营,提供如剪指甲、理发等公益服务给居民,提供慰问品给困难群众,提高了“公益创投”项目运营的稳定性及居民的幸福指数,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商业体为居民服务,积累社区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人情关系; 准建的“党码头”,通过党员参与社区的基层自治,提高治理能力及普通居民的信服度,最终可以提高基层自治的质量。
自“益码头”平台搭建以来,举办了社区首届音乐节,开办了合唱班、戏曲班、益球馆、益书苑、益家影院、益站、益剪美、听书坊等多种形式项目活动。建立了社区基金 “益+基金”,通过省级创投、爱心企业、个人捐赠等方式募集基金,首次设立社区迷你创投会,通过申报、督导、评估、展示,由志愿者团队或个人认领社区公共服务项目。项目活动筛选方式,首先由子码头搜集群众建议确定开展项目,并上报给社区,年底举办招标会,由第三方组织与社区一起发包来年项目。中标后的项目得到一年 1000 元的资金供项目运营,年底开项目评比会,由受助者投票选出项目等级,确定保留和淘汰的项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公共品供给与居民需求的脱节,重构混合社区的公共秩序。自“益码头”成立以来,推出了包括楼道巡逻、修指甲、理发等 28 个公益项目活动,全部被居民或商家通过创投认领且运营良好,用小投资实现了大收益。项目运作过程中,倡导人人参与公益活动,参与者既是公益的受益者也是公益的生产者。居民在享受免费公益的同时,可自愿成为各个码头成员,从而激活社区治理微细胞,节省成本,通过活动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网络,重塑社区公共精神,使居民行为适应新的空间变化并形成有序的空间秩序; 同时,通过各个项目的运营可以扩大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面,锻炼其工作能力,使之与群众密切接触,提高群众基础,从而激发社区活力,提高社区治理质量; 益码头的成立成为社区、群众、社会组织之间联系的桥梁。社区干部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实现了行政科层化和礼治化相结合的混合治理架构,完善社区治理秩序。在治理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组织的嵌入,与社区工作人员共同解决居民容易发生矛盾的事件。而一些公益活动及道德教化方面的事情则由志愿组织帮助解决。“益码头”在具体事务操作中体现了资源共享、事务共商、社区共融的治理理念。
三、“公益创投”在混合社区中型构公共秩序的内在机制
1.社会关系的重构。社会关系秩序的重建并非是要完全依靠外在力量重建“共同体”与合作信任的关系,而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发掘和发挥社区原有非正式制度在凝聚团结社区居民方面的作用。村改居混合社区虽然因拆“村”建“居”安置时插花式打散了原村庄中的熟人分布格局,且社区增加了大量的商品房小区的“陌生人”进入,混合社区居民互动减弱,社区矛盾重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秩序断裂。在“村改居”安置房小区中原村庄的熟人关系被移植到新小区中,以血缘关系和原地缘、生产关系为互动基础的情感连接大多得以保留,而原有的非正式制度,如禁忌、惯例等依然可以发挥作用,这也是重建社区社会关系秩序的内在力量。当然,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并不是要完全回归,而是要建立在社区居民认可的基础上,吸纳外来人口,融合外来文化,形成“新”的非正式制度,并将其与新型社区治理目标结合起来,成为社区居民都愿意遵守的社区公约。非正式制度形成的过程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过程,“公益创投”恰好可以起到孵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事务治理的作用。混合社区的关系建构性强,通过“公益创投”的项目活动,先吸纳社区中的原熟人关系参与成为“公益创投”的“生产者”,激活初始的熟人社会关系网,再通过熟人关系吸纳新人参与项目活动运营,在服务中建构社会组织与受助居民的交往关系,最终形成以老熟人关系为主并接纳新熟人的关系网,实现商品房小区与安置房小区的共融,形成混合社区中的半熟人社会。建构覆盖面较大的熟人关系网后,通过“公益创投”社区可以充分挖掘治理资源,寻找志愿组织,发现居民需求,参与公益服务,实现社区自治。从而建立新的利益调节机制,进而逐步形成稳定地连接上下内外的新社会关系秩序。
2.公共精神的重构。新秩序的建立需要基层自治,陌生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熟人社会是整体的社会,高效低成本的治理需要借助半正式力量,在陌生社会性质的城市社区中治理需要借助自治组织来进行公共精神的建构。安置房居民来自同一个地方,有着共通的生活文化信仰,语言有较强的同质性。商品房小区居民群体超越了地域的组合,文化语言有较强的隔膜,人与人之间有着疏离感。混合型小区需要用激活的同质熟人关系网来吸纳商品房小区的异质关系,建构新的完善全面的熟人关系体系,塑造公共精神。“公益创投”在运营中过程中可以孵化大量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自治,公共精神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促进。一方面,社会组织培育了社会公共精神。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项目的生产、运作,服务于广大社区居民的同时,社会组织以与居民同质化身份及时有效地协调居民生活中的各类问题,起到宣传教育作用,使居民在大小事情的纠纷中习得规范,塑造公共精神,在整个公共体系中发育并发挥作用。“公益创投”项目是发育公共舆论的温床,形塑社区公约的载体,同时,公共精神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3.公共空间秩序的重构。通过“公益创投”可以较为充分获取到居民对公共空间的需求建议,经社区筛选后由社区聘请景观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中采取公众参与的方法满足居民的需求。居民参与式到构建社区公共空间环境活动中,形成社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设计师三者对公共空间提升的协同模式,部分空间交由社区居民自己建造运营,营建安置房小区、商品房小区居民的娱乐交流平台,引导居民下楼,打通居民的空间隔离,建构、修补、完善公共空间秩序,满足居民对公共空间的切身需求。
从一定层面上讲,空间秩序的形成也是社会道德共识的达成,村改居后在混合社区环境里没有舆论约束,公共空间各自为政,秩序断裂严重。空间承载了社区秩序再造的功能和规训机制,使个体适应新的空间并在新的空间中形成新的行为道德共识,才能有效地根治反复发生的小问题。在形塑这种道德共识时“公益创投”也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改居变为混合社区的过程中,“公益创投”通过各类项目的运营孵化大量的社会组织进行社区自治,自治力量以其居民身份可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宣传教育作用,使居民在大小事情的纠纷中习得行为规范。促成了混合社区道德共识的形成,完成了道德共识在空间生产中的重构、再造与嬗变。通过道德共识的培育协调混合社区中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物业矛盾,化解居民的空间隔膜,并强化了社区内部与外部的界限。“公益创投”便赋予了混合社区公共空间的意义,在这种公共空间中营造出基层自治、民主政治,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负担。
4.社区治理秩序的重构。因为“公益创投”的运营中政府功能的介入,而使社会组织具有正规化特征,在“公益创投”嵌入之前,大部分社会组织具有草根性、自发性特征,社会动员能力有限,参与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作用还不够明显,在社区居民中的影响力不够。通过引入“公益创投”,这些社会组织因其治理身份的转变,治理力量增强。
通过运营,从广大居民中激发大量的志愿力量,进而衍生出强有力的社会组织和负责人,负责人为社区公益活动的组织运行作出重要贡献,同时社会组织也为社区物业、民调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安置房小区与商品房小区之间的矛盾。通过“公益创投”建立半正式治理,给子码头负责人半正式身份,给社会组织一定的资源,此种治理模式让负责人形成社会型权威,这种社会型权威是一种柔性化治理方式,在一定层面上比刚性化政治权威更有作用,从而使社区治理形成自治、行政相结合的混合体。因社区服务功能为主的性质,社区干部更需要借助社区自治力量建立自治体系,补充干部不足。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小治理帮忙解决,大治理上交给社区,大大减轻了社区治理负担,同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物业、城管管理的不足,减轻混合社区中安置房小区政府兜底的压力。社会组织与居民是熟人邻里关系,让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可以减轻社区工作人员的负担,降低治理成本,扩宽治理面,深入精细治理。与居民同质的管理者也容易与居民对等交流,避免抵抗情绪的发生。长期的人情积累和熟人关系的形成,使社会组织成为了社区治理中的润滑剂。
“公益创投”孵化的社会组织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家主动让渡的权力空白,发挥着良好的微动员、微教育、微秩序、微监督的作用。实现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形成行政科层化治理与基层自治结合,完善社区治理秩序,实现高效低成本的治理。通过“公益创投”的嵌入,逐渐形成基于法制的礼制化治理,通过自治使社会基层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治理。
四、结语与思考
通过“公益创投”的嵌入,混合社区出现的社会关系的分裂、公共精神的缺乏、空间秩序的断裂、社区治理的困境都在一定程度上的得到了弥补。“公益创投”在混合社区中重构公共秩序的具体表现为: 通过“公益创投”项目活动构建新型熟人关系网络,重塑社区公约,培育新的居民空间活动行为习惯,构建社会组织志愿力量平衡安置房小区与商品房小区的物业张力,弥补政府治理的缺陷,实现由家长型到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型,实现行政科层化与基层自治的配合。
“公益创投”除了在混合社区中具有公共秩序重构的作用,其在村改居净安置房社区、净商品房社区中均有此种作用,在村改居净安置房小区中,“公益创投”可以较好地重新凝聚原始的熟人关系,构建适用于新的居住空间的行为体系,塑造新的社区公约,建构居民与社区工作人员协同的新型治理模式。但在净商品房社区中没有原始村庄中带来的熟人关系,居民的语言、生活、文化体系也不一样,具有较高的异质性,“公益创投”在其中型构公共秩序的能力相比混合社区及村改居安置房社区弱一些,但通过“公益创投”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培育公共精神,塑造社区公约及新的行为习惯,使陌生人社会居民相互熟悉,凝聚陌生人社会力量,使居民适应新的生活空间,培育新的空间秩序,同时实现行政科层化治理与基层自治的结合。
“公益创投”也有其局限性,“公益创投”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普遍不属于基础性生存帮助,而是属于高层性生活服务,需要的政府扶持资金较多。同时“公益创投”需要居民大量的业余时间及有一定文化的社会组织,目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与文化水平的限制,较难发展“公益创投”。“公益创投”适用于区域处于一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文化程度较高且拥有较多闲暇时间的地区。
在未来更多城市社区及乡村社区引入“公益创投”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根据社区的基本情况来采取具体的“公益创投”嵌入手段,具体表现为“公益创投”的项目种类、社区组织人群及政府、社区、第三方组织、社会组织、普通居民等群体的项目配合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的主体作用,实现社区“微自治”,使“公益创投”在更多的社区中推动对公共秩序的建构。
(作者系武汉科技大学教授,叶云;稿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